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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保字第6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甘肃小松西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周邦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肃小松西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周邦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保字第60017号原告甘肃小松西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薛小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邦俊,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原告甘肃小松西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邦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邦俊名下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琦代理审判员  王蓉人民陪审员  邱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庄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