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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脱某与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脱某,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406号原告脱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徐智,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栋,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脱某诉被告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脱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脱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脱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脱某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退付其150元)。代理审判员 焦 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晓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