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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薛某某诉方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575号原告:薛某某,男,1985年11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王斯达,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方某,女,1985年9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高楠,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方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已于2015年3月12日向原告薛某某送达了在2015年5月18日上午9时开庭的开庭传票。现原告薛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忠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牛菲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