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刑终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万勇犯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刑终字第00046号原公诉机关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某,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万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泰海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万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万某申请撤回上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万某撤回上诉。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5)泰海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军生代理审判员 徐 佼代理审判员 陈蓉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