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4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樊政顺与王起玲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478-1号申请执行人樊政顺,男,195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起玲,女,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三中民终字第029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起玲应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未按规定时间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起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九百五十一万三千八百四十八元及该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计算迟延利息)。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起玲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七万八千三百九十六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五千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七万四千九百六十九元。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起玲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主执行官王长山执行员 张春阳执行员 胡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姬小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