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冷民二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春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春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冷民二初字第439号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冷水江市广场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彭永庚,该社理事长。被告李春光。本案在审理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春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李春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潘 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煜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