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铁法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赵永虎与广州市粤豪物流有限公司、张艳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虎,广州市粤豪物流有限公司,张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铁法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赵永虎。被执行人:广州市粤豪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艳艳。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2014)广铁法民初字第213号赵永虎与广州市粤豪物流有限公司、张艳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经判决判令,广州市粤豪物流有限公司、张艳艳应支付赵永虎运费38400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86元。因被执行人广州市粤豪物流有限公司、张艳艳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永虎向我院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078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并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无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5年5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情况。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广铁法执字第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丰年代理审判员 文 静代理审判员 谭 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妍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