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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第00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0938号原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鹏翔,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起撤回对被告应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应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大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陶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