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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陈某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德胜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413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德胜,出生地广东省海丰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海丰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7日被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德胜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60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德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德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德胜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德胜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德胜撤回上诉。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6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平文林审判员  李晓刚审判员  蔡丽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彩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