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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执字第5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黄会菊申请执行韩仁辉、叶宗聪、邹宗辉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5)隆昌执字第55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会菊,韩仁辉,邹宗辉,叶宗聪,韩维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552-1号申请执行人黄会菊,女,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韩仁辉,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邹宗辉,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叶宗聪,女,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韩维霜,女,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隆昌民保字第12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叶宗聪所有的小轿车一辆。现因申请执行人黄会菊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叶宗聪所有的小轿车的查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叶宗聪所有的小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游九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