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谢望与彭松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望,彭松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566号原告谢望。被告彭松柏。原告谢望与被告彭松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7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29日,由审判员周威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谢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彭松柏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望诉称:2014年10月,被告彭松柏在广西南宁市上林县承包了变压器监控表安装工程。同年10月15日,被告雇请原告为其安装变压器监控表。2015年2月12日,原告因回家过年向被告索要工资,被告却以未办理结算为由仅仅支付了工资2000元,余款工资1056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承诺在2015年2月15日全部付清。此后,经原告调查得知,被告已在发包方全部领取了工程款,于是原告与其他工友一起向被告索要拖欠的工资,然被告却总是躲避不见。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056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谢望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的身份资料、协议书、欠条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0560元的事实。被告彭松柏未予应诉,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原告谢望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综上,本院根据所采信的证据及庭审调查,认定本案以下基本事实:2014年10月,被告彭松柏在广西南宁市上林县承包了变压器监控表安装工程。同年10月15日,原告受被告的雇请为其安装变压器监控表。工程结束后,经原告追索,被告仅向其支付部分工资,尚欠原告工资10560元。2014年12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金额为10560元工资欠条一张。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下欠的工资,然均遭被告拒绝。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本院应予以确认。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本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然被告在劳动者追索后仅支付了部分工资,仍下欠10560元工资一直不予支付,其行为显然于法相悖,故本院对原告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彭松柏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谢望支付工资款人民币105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元,由被告彭松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或上诉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拒绝履行的,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持本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周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咪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