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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西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发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发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西民初字第87号原告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王生明,该联社红山窑信用社主任。被告孙发信,男,汉族,甘肃省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发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赵永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哲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