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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民初字第1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冯某某诉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1969号原告冯某某,男。被告喻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开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治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