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充民初字第1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冯某某诉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1969号原告冯某某,男。被告喻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开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治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