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内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甘肃金大地食品有限公司与赵登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金大地食品有限公司,赵登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内民初字第158号原告甘肃金大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景耀武,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阳杰,男,汉族,农民。被告赵登文,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金大地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登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金大地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登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甘肃金大地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肃金大地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登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甘肃金大地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