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商初字第9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孙立春与济南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春,济南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916-1号原告孙立春,男,1989年1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梁山县被告济南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立春与被告济南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立春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立春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立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孙立春负担。审 判 员 赵忆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胡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