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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继兴与董海涛、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兴,董海涛,XXX,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民初字第72号原告:张继兴。被告:董海涛。被告:XXX。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顾征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建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兴与被告董海涛、XXX、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继兴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继兴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1000元,由原告张继兴负担。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