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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1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吴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1976号原告吴某,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周某,女,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艳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