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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监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刘义瑞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再审民事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烟民监字第5号刘义瑞:你因与招远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远运输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3)烟商二终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你申诉的理由是:一、二审判决所依据的招远运输公司提交的公司章程是伪造的。1、工商管理机关查不到该公司章程的原件,而查到的日期相同的另一份公司章程中你的签名系他人冒签。2、招远运输公司提交的公司章程变造特征明显。最前两位出资人的签名模糊不清,你的签名则清晰、明亮,非同次复印;签名页的打印正文字迹模糊,笔画粗细不均且多有中断,棱角消褪明显;签名页的正文与你的签名比较,前者模糊,后者清晰,非同次复印;正文字迹与最前两位出资人签名的清晰程度相近,可为同次复印;签名页空白处及签名周围底灰较重,为多次复印形成;股东签名处页面有刮擦痕迹,系页面起毛、粘附遗留物等,经复印留下较多散落墨迹斑点所致,右下部空白处更为明显;页边缘没有骑缝印记,管理机关又没备案,可换页变造;形成时间未经管理机关确认,可后期变造。而工商部门中查到的另一份公司章程不存在变造特征,两份章程的字体、排版不同,非同一台电脑打印形成。3、公司章程记载的实际出资虚假,章程与假账关联,贪占评估资产,章程必须造假。招政办体改字(1998)34号文载明,职工一次性认购的净资产约386万元,公司章程第六条记载各股东出资共计386万元,与认购的净资产相符,但招发(1997)73号文规定人均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10%的优惠,《改制申请报告》中显示有34万元的优惠已申请,《股东入股情况的说明》中记载有36万元的优惠已批准享受,招远运输公司向法庭提供的你2007年度分红存折也证实实施了优惠,上交相关机关的资产、土地出让金也可证实享受了优惠。以上说明,公司章程记载的实际出资386万元是造假的,同样记载股东出资也是假的。验资材料中,18名出资人的出资收据显示合计出资386万元,而还有部分出资收据却未在验资材料中出现,两种收款收据系同一天填写,可以证实验资收据作假,章程记载与之一致亦是假的。实际出资人为91人,章程则人为记载18人,经前述造假,利用差额人数的非优惠出资套取了8万多元的评估资产,要贪占此资产必须章程造假以确认其归属。以上事实证明,招远运输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假证,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综上,请求依法撤销(2013)烟商二终字第153号民事判决,改判招远运输公司提供2007年至2010年各年度的会计报告及关于股东分红的决议文件、相关会计账簿等材料供查阅、复制;招远运输公司给付你2007年至2010年各年度红利共计32870元,并承担逾期支付的贷款利息。本院复查认为,招远运输公司在一审审理期间向法院提交了该公司1998年10月8日的公司章程,经庭审质证,你虽对该公司章程提出异议,但你主张该章程与你从工商局调取的2004年11月11日的公司章程部分内容不一致,应以在工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为准。一审法院将你所提交的2004年公司章程交由招远运输公司质证时,招远运输公司称1998年公司成立时有公司章程,2004年公司章程中对股东人数、股本数额作了变更,你方当庭表示同意招远运输公司的意见。一、二审通过对证据的审查核实,认定招远运输公司提交的公司章程的证明效力,并据此作出判决并无违法之处。你申诉所称招远运输公司提交的公司章程是伪造的,未经管理机关确认、变造特征明显,不应作为判决的依据,既与你在一、二审审理期间所作陈述不符,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为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你申诉所称公司章程记载的实际出资虚假、与假账关联、贪占评估资产章程造假等问题,与本案无关。对于你要求招远运输公司提供2007年至2010年度会计报告等文件供查阅、复制的主张,二审认为你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应在本案中审理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