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蒙执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明喜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明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蒙执字第118-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长青,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明喜,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蒙商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委托临沂东泰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明喜所有的位于蒙阴县XXXX依法拍卖。经三次拍卖,无人报名竞买,导致拍卖标的流拍。2015年3月18日本院依法作出(2013)蒙执字第118-1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房产依法变卖,并委托临沂东泰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以第三次流拍保留价予以变卖。2015年3月26日,买受人王义来(身份证号码:××)以第三次流拍保留价1500000元的价格买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蒙阴县XXXXX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义来(身份证号码:××)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义来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义来可持本裁定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开勇审判员 肖健东审判员 张立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