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姜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456号原告:姜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刘竹苗,怀宁县石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原告姜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姜敬坝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竹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姜某诉称: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喜好赌博且屡教不改,经常说假话欺骗原告,原告慢慢对被告失去了信心,夫妻感情趋于破裂。诉请判令:一、准许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陈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600元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陈某甲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在怀宁县石牌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乙。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较好,自2014年9月开始,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原件一份、人口信息表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较好,近期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双方并无根本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加强沟通,改正各自的缺点,双方就能够和好如初。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不宜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姜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姜敬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赵明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