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军昌与刘道中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1333号原告刘军昌。委托代理人梁富团,广西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道中。本院在审理刘军昌诉刘道中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军昌于2015年5月18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原告依法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军昌负担。审判长姚明波审判员薛荣生人民陪审员陈军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彭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