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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3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秀林与与黄良寿、陈学镇、福州南方出租汽车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林,黄良寿,陈学镇,福州南方出租汽车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385-1号原告陈秀林,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现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凌绍梁,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良寿,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陈学镇,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告福州南方出租汽车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负责人周剑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端,该公司员工。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负责人胡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贤、曾雪萍,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秀林与与被告黄良寿、陈学镇、福州南方出租汽车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州南方出租汽车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林撤回对被告福州南方出租汽车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刘 萍人民陪审员  杨爱钦人民陪审员  江秀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斌心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