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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四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磊辉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晓亮、周玉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磊辉矿业有限公司,李晓亮,周玉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四初字第19号原告:洛阳磊辉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非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风杰,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李晓亮,男,汉族。被告:周玉丽,女,汉族。系李晓亮妻子。共同委托代理人:冯晓曼、席景元,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磊辉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晓亮、周玉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磊辉矿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洛阳磊辉矿业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洛阳磊辉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480元,减半后为53240元,由洛���磊辉矿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王鑫杰审判员 : 于 磊审判员 : 邢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艺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