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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执字第006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陶李兵与孔结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李兵,孔结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0650-2号申请执行人:陶李兵,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孔结彬,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申请执行人陶李兵与被执行人孔结彬债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孔结彬所有的存于中国工商银行潜山县支行的银行存款50000元整;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