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民一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姜林、天长市南天玩具厂与安徽驰宇仪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林,天长市南天玩具厂,安徽驰宇仪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滁民一初字第00043号原告:姜林。原告:天长市南天玩具厂。负责人:姜林,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上述二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瞿安民,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驰宇仪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石梁镇天康大道888号。法定代表人:华仁军。原告姜林、天长市南天玩具厂为与被告安徽驰宇仪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姜林、天长市南天玩具厂及其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瞿安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驰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姜林、天长市南天玩具厂诉称:2013年12月27日,姜林与驰宇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驰宇公司向姜林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自出具借据之日起算,月息2分。2013年12月27日前姜林向驰宇公司出借100万元,驰宇公司出具借据一张;2014年1月8日姜林向驰宇公司出借50万元,驰宇公司出具借据一张。此外,驰宇公司以位于天长市石梁镇石街社区学田组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借款抵押。该协议书经天长市公证处公证。借款到期后,驰宇公司未能还款,经姜林多次催要未果,姜林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驰宇公司立即清偿姜林借款150万元及利息(其中100万元自2013年12月27日开始计息,50万元自2014年1月8日开始计息,按月息2分计算,利随本清);2、判决姜林、天长市南天玩具厂对证号为天国用2013第001002号土地使用权的折价、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驰宇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姜林、天长市南天玩具厂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公证书一份,证明姜林与驰宇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驰宇公司向姜林借款150万元,150万元由三个部分组成,该协议签订前已经借款58万元,协议签订时借款42万,协议签订后又借款50万元。证据二、驰宇公司出具的借条两份,证明借款本金是150万元。证据三、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天长农村商业银行的证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网上转账汇款电子回单各一份,证明姜林分别汇款42万元和50万元,协议签订前的58万元借款在公证时已结算过了。证据四、土地使用权证及他项权证各一份,证明驰宇公司将天国用2013第001002号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了天长市南天玩具厂。驰宇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证认为,姜林、天长市南天玩具厂提供的上述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7日,姜林作为甲方与驰宇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乙方因经营周转需要向甲方借款,并以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在乙方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名下。一、借款金额: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150万元)。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已借款58万元,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借款42万元。此100万元借款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出具借据,余款50万元在2014年1月20日前支付给乙方。二、借款期限:6个月,自乙方出具借据之日起算。三、利率和还款方式:按月利率贰分计算利息(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如超出四倍,则按四倍计息),乙方按月结息,约定借款期满一次性还清借款本金和当月利息。乙方也可提前还款,并按实际借用期限结算利息;如逾期还款,则按借用期间约定利率标准计息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五、为确保本协议的履行,乙方同意以公司名下位于天长市石梁镇石街社区学田组的一宗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天国用(2013)第001002号,乙方与甲方开办的天长市南天玩具厂于2013年12月27日签订了《天长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如乙方届时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则甲方有权以天长市南天玩具厂受偿该抵押物,乙方无异议。九、本协议系双方经充分协商后自愿订立,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生效,并经公证机构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并盖章。经双方申请,安徽省天长市公证处于2013年12月30日就上述协议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协议签订后,驰宇公司分别于2013年12月27日向姜林出具借到100万元的借条一份,于2014年1月8日向姜林出具借到50万元的借条一份。姜林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分别于2013年12月27日给付驰宇公司42万元,于2014年1月9日给付驰宇公司50万元。双方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利(抵押)证登记证明号为天他2013010337,其中载明的他项权利人为天长市南天玩具厂,房地产权利人为驰宇公司,房地产坐落于天长市石梁镇石街社区学田组,房地产权证号为天国用2013第001002号。借款到期后,驰宇公司未能还款,姜林及天长市南天玩具厂遂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到期应当及时清偿,逾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从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看,姜林于协议签订日之前已出借给驰宇公司58万元,后姜林按照协议约定,于协议签订之日给付驰宇公司42万元,于2014年1月9日给付驰宇公司50万元,驰宇公司分别出具了借到100万元和50万元的借条两份。现驰宇公司至今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关于抵押权一事,因双方就驰宇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双方约定如驰宇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姜林有权以其个人开办的天长市南天玩具厂受偿该抵押物,故姜林对涉案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驰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举证、质证及抗辩等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驰宇仪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姜林借款本金150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100万元的利息自2013年12月27日、5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1月9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原告姜林对天他2013010337号他项权利证中登记财产的拍卖、变卖、折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姜林、天长市南天玩具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471元,由被告安徽驰宇仪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建国代理审判员 贺 斌人民陪审员 宋传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宗 娟附本案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