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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刘全安与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全安,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1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全安,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周厚林,重庆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43号3幢6-3号。法定代表人:赖义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守兵,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全安与上诉人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逸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4)江法民初字第05374号民事判决,凯逸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刘全安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和上诉,凯逸公司表示同意刘全安撤回起诉和上诉;凯逸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刘全安表示同意凯逸公司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全安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凯逸公司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对方当事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4)江法民初字第0537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刘全安撤回一审起诉和上诉;三、准许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刘全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盛 刚代理审判员 康  炜代理审判员 ��乔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