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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端齐与被告林晓钦、林正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端齐,林晓钦,林正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初字第538号原告陈端齐。被告林晓钦。被告林正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端齐与被告林晓钦、林正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端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原告陈端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端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陈端齐自行负担。审判员  沈镇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菁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