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受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赵引官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引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闵受初字第36号起诉人赵引官,女,194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收到起诉人赵引官(以下简称起诉人)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于2014年9月向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浦江镇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浦江镇政府答复不予公开。起诉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5)闵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判令浦江镇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但浦江镇政府至今未履行法定职责。故请求依法确认浦江镇政府不作为行政行为违法;依法责令浦江镇政府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并承担违法行政造成起诉人的损失1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中,起诉人所诉事项属于生效判决的执行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赵引官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剑萍审 判 员 蒋宇娟代理审判员 田姝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金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