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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颍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李祝绪与刘岩、王丽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祝绪,刘岩,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颍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李祝绪,男,1944年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刘岩,男,1963年出生,汉族,教师,住颍上县。被执行人:王丽,女,1968年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祝绪与被执行人刘岩、王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颍民一初字第025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玉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