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加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石伟林申请孟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伟林,孟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加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石伟林,现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孟野,1985年12月5日,住黑龙江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公证处(2015)黑大加证内民字第530号执行证书,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自2015年5月份起每月扣划被执行人孟野工资2000.00元划至本院,解除时另行通知。二、本院执行局账户:户名: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账号:×××;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行;行号:104279000013。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门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