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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涧民一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郑书民与王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书民,王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涧民一初字第517号原告郑书民,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职工。被告王治,洛阳市涧西区城乡建设局职工,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原告郑书民因与被告王治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郑书民和被告王治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书民诉称,2014年1月15日、1月28日,被告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名向原告分别借款人民币80000元、30000元,并出具借条二份,注明2014年2月14日偿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无款为由予以搪塞,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元,并从起诉日起支付利息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治辩称,借款属实,因周转困难所以未还。当时约定月利息6分,之前还过一部分利息,但具体数额记不清了。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5日,被告王治向原告郑书民借款80000元,并向原告郑书民出具一份内容为:“今借郑书民现金捌万元整(80000元),还款日期2014年2月14号”的《借条》。2014年1月28日,被告王治又向原告郑书民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郑书民出具一份内容为:“今借郑书民现金叁万元整”的《借条》。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6分,被告王治归还过部分利息,但具体数额双方均表示记不清了。之后,原告郑书民多次向被告王治讨要无果,遂诉至本院,引发本案诉讼。本院认为,被告王治欠原告郑书民借款11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郑书民要求被告王治归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已超出了法律的规定,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郑书民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书民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付款义务若逾期未履行,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3570元由被告王治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继军人民陪审员  于国军人民陪审员  李春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