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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兖光林诉被告邵云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兖光林,邵云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131号原告:兖光林。被告:邵云合。本院在审理原告兖光林诉被告邵云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将货款付清,原告兖光林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兖光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兖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兖光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春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