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兖光林诉被告邵云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兖光林,邵云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131号原告:兖光林。被告:邵云合。本院在审理原告兖光林诉被告邵云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将货款付清,原告兖光林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兖光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兖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兖光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春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