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729号原告王某甲(曾用名王进霞),东风汽车公司商用车车身厂职工。被告王某乙,东风汽车公司商用车车身厂职工。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 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婉霞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