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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薛高兰与山西汉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高兰,山西汉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民初字第245号原���:薛高兰,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县。被告:山西汉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阳曲县黄寨镇小牛站村。法定代表人:周建平,董事长。原告薛高兰与被告山西汉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武建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高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西汉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高兰诉称:原告2012年1月起至2012年11月14日给被告提供红枣,双方就数量、单价达成一致意见,后原告在供货后与被告进行结算,被告按照实际情况加计5%的合理损耗,最终被告于2013年8月9日给原告出具原料统计表,尚欠原告货款18356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3年8月21日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分期支付原告货款,其���149463元从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1%的月息计算利息。2013年12月20日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73569元。现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3569元及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4月20日止的利息28771元。被告山西汉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薛高兰从2011年9月起至2012年11月为被告山西汉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红枣,2013年8月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山西汉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付原告薛高兰货款183569元,并承诺其中149463元从2013年1月1日开始计算利息,月息1%。2013年8月21日经双方协商,被告山西汉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薛高兰出具还款承诺书,被告山西汉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薛高兰货款183569元,承诺其中的149463元从2013年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1%的月利率支付利息,在2013年8月31日前支付欠款总额的10%,2013年9月30日前支付20%,2013年10月31日前支付20%,2013年11月30日前支付30%,2014年1月31日前支付剩余货款及应付的利息。被告山西汉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支付原告薛高兰货款11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薛高兰货款73569元。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薛高兰提供的原料统计表、还款承诺书各一份。本院认为:原告薛高兰向被告山西汉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红枣,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山西汉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其承诺支付原告薛高兰货款及利息。原告薛高兰要求被告山西汉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3569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山西汉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付原告薛高兰的利息为: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149463元×(0.01元÷30天×354天)=17636.63元;2013年12月21日起��2015年4月20日止的利息73569元×(0.01元÷30天×485天)=11893.65元,共计29530.28元。原告薛高兰要求被告山西汉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28771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山西汉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举证、质证等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西汉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薛高兰货款73569元及利息28771元。案件受理费2346元,减半收取1173元,由被告山西汉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