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宋全合与宋卫国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全合,宋卫国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87号原告宋全合,男,1948年3月15日出生。被告宋卫国,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全合与被告宋卫国无因管理纠纷一案,原告宋全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全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全合负担。审 判 长 张志伟审 判 员 冯祥敏代理审判员 郑钰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