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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498号原告吴某。被告王某。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我与王某于××××年××月××日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他有一个儿子,我有一个女儿。结婚后俩人感情一直不和,每天打仗,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王某辩称,双方虽是再婚,但彼此关心牵挂,日子过的有滋有味,夫妻之间已建立深厚感情,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原张寨乡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时,原告带有一个女儿名王某甲,被告带有一个儿子民王某乙,现儿女均已成家。双方婚后无子女。2015年3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是再婚,但双方在一起生活已二十多年,已建立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请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智勇人民陪审员  李富地人民陪审员  崔怀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玉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