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立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定鸿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定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立行初字第1号起诉人陈定鸿,农民。2015年5月12日,本院收到陈定鸿的起诉状。陈定鸿起诉称,1983年,国家实行责任田承包到户,陈定鸿为中联村了头小组农户。中联村了头小组当年有三个集体晒场,陈定鸿户在第1号晒场分得一幅晒场地使用,直到1986年底,共使用三年。1987年本组黄立山等人以第1号晒场是其祖公地为由,把陈定鸿使用的该晒场全部占去。经当时的白石水镇书记朱玟辉等四人到场调解无效。后经四人研究决定指定让陈定鸿在屋脚旁边自己用劳动力填平200平方米小鱼塘作晒场使用。2003年,中联村了头小组将村小组原有的三个集体晒场及陈定鸿自己用劳动力填平的晒场进行分配,按四个集体晒场1200平方米合起来平均分配,陈定鸿户应分得约150平方米,现只分得20平方米,明显不公平。陈定鸿于2003年向白石水镇政府申请,请求政府主持重新分配本组晒场。政府不处理也不答复。2014年9月份,陈定鸿再次到白石水镇政府要求主持重新分配晒场。2014年12月9日政府派员到头小组召集全组19户人签名表决是否同意重新分配晒场,表决结果只有1户人同意,其余18户人不同意重新分配晒场。政府依据此表决结果不同意陈定鸿的请求,不同意主持解决此纠纷。陈定鸿认为政府这种行为是错误的,于2015年1月16日再次申请白石水镇政府主持解决此事,政府以“本府无权确权给你”为由否定了陈定鸿的请求。陈定鸿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持落实法律规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的工作,确保每一位村民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平等土地使用权是当地人民政府法定职权范围内的法定职责,镇政府以无权确权为由不同意主持解决本纠纷是没有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白石水镇人民政府主持把中林村委会中联村了头村民小组四个集体晒场的使用权按2003年的人口数重新分配给村民使用。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陈定鸿提供的证据表明,对陈定鸿请求的解决其小组晒场重新分配的问题,白石水镇人民政府曾于2014年9月12日、12月22日、2015年1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的规定进行了答复,并且于2014年12月9日派员到头小组召开户主会议,该小组共有21户,到会19户,经召集19户人签名表决是否同意重新分配晒场,表决结果只有1户人同意,其余18户人不同意重新分配晒场。据此,政府作出了“我府尊重群众的意见,不再考虑陈定鸿重新丈量晒场的的请求”“经我府调查申请人所需确权的土地属于集体性质,属于头小组所有,根据《村民自治法》有关规定,村民需要使用该土地,必须通过本小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开会讨论通过,本府无权确权给你,建议你回本小组与村民协商解决,本府将依法给予协助”的答复。事实表明,对陈定鸿申请白石水镇政府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该政府没有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白石水镇政府的履职行为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的。综上所述,陈定鸿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陈定鸿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罗德辉审判员 叶坤国审判员 张祚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同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