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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某、林某甲诉被告赵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林某甲,赵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590号原告林某某,女,196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阳泉市。原告林某甲,女,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代理人安某某(系原告林某甲之母),女,1950年1月27日出生,现住址同上。被告赵某某,女,84岁,汉族,天津市人,现住山西省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林某甲诉被告赵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林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鸿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旭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