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何某与巨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619号原告何某,女,汉族,生于1975年11月29日。委托代理人马富萍,海东市乐都区高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巨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2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安 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月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