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岐民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巧林与成国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巧林,成国梁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0323号原告王巧林,女,生于1986年11月2日,岐山县人,汉族。委托代理人史海让,陕西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国梁,男,生于1969年5月8日,汉族,岐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巧林诉被告成国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巧林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巧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巧林撤回起诉诉讼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王巧林承担。审 判 长 张红波审 判 员 梁 岐人民陪审员 董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