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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岐民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巧林与成国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巧林,成国梁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0323号原告王巧林,女,生于1986年11月2日,岐山县人,汉族。委托代理人史海让,陕西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国梁,男,生于1969年5月8日,汉族,岐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巧林诉被告成国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巧林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巧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巧林撤回起诉诉讼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王巧林承担。审 判 长  张红波审 判 员  梁 岐人民陪审员  董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