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冻结被执行人张丁锋在银行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742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名强石料场,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林湘平,负责人。被执行人张丁锋,男,汉族,1980年2月23日出生,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国兴,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160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张丁锋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丁锋在银行存款6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