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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开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开伟,陈建友,林梅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仙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张开伟,男,198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陈建友,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林梅生,女,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开伟与被执行人陈建友、林梅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仙民初字第600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建友、林梅生即日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张开伟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陈建友、林梅生、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建友、林梅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仙民初字第600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阮 斌执行员 胡志铿执行员 林 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