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群与陈锡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群,陈锡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458号原告张群。被告陈锡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群诉被告陈锡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被告答应在近期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本案诉讼费不再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宇红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