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刑监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10戴建礼、丛琳再审刑事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利用影响力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连刑监字第00010号戴建礼、丛琳:你们因戴岗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4)新刑初字第0245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4)连刑二终字第000051号刑���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再审此案,宣告戴岗无罪。你们的主要申诉理由为:本案一审、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理程序违法,定性错误,戴岗与孙xx不是法律上关系密切的人,本案不存在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且为他人谋取利益也不是通过孙xx。本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戴岗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事实有孙XX、张XX(张XX)等相关证人证言,发破案经过,任职通知,消防工程合同,建设工程违法通知书,相关协议,会计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戴岗本人在侦查机关也有供述在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量刑并无不当。关于你们提出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审判决认定戴岗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均经庭审举��、质证,且能相互印证,证据来源合法,具有证明效力。并无证据证明本案审理和侦查机关侦查中存在违法问题。戴岗利用其与时任连云港市消防支队支队长孙建龙的密切关系,通过孙建龙要求杨波等人对陕西立飞有限责任公司连云港分公司(陕西立飞)、安徽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安徽海越)在承建工程方面给予照顾,杨波等人正是基于孙xx对于消防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职权才高价将消防工程交付戴岗介绍的公司承建;在相关消防工程发包给安徽海越之后,张洪虽与安徽海越签订协议,按照工程总造价的12%收取佣金,但张洪实际并未提供相应的劳务,而是戴岗以合作佣金的名义向安徽海越索要好处费,案发时安徽海越已经支付40万元。因此戴岗的行为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故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本院认为,你们的申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且无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