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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行赔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翁庆明与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庆明,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5)綦法行赔初字第00047号原告翁庆明,女,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石佛岗34号,机构代码为69925517-X。法定代表人郑仕全,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万昭龙,该局退休管理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李文娟,该局社保科工作人员。原告翁庆明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翁庆明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翁庆明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庆明撤回起诉。审判长 汪    小    江审判员 吴高丽人民陪审员石云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文    成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