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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游某某与陆某某法定继承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某某,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游某某,女,195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陆某某,女,195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游某某与被告陆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的(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70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约定: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罗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陆某某所有,由被告陆某某于2013年12月7日之前支付原告游某某房屋折价款20万元,于2014年12月7日之前支付原告游某某房屋折价款25万元,于2015年12月7日之前支付原告游某某房屋折价款25万元;若被告陆某某未按上述第一条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游某某可申请一并执行全部房屋折价款;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游某某和被告陆某某各半负担。因义务人陆某某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游某某依法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陆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等处查询。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陆某某名下有位于闵行区罗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一处。被执行人目前退休,每月养老金2,900余元。执行中,本案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31日前支付案款人民币25万元整。剩余案款,由(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约定内容进行折抵后,被执行人应于2015年12月7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3万元整。若被执行人按期付款,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免除其执行期间产生的利息。双方签订协议后,被执行人陆某某已按期支付申请执行人第一笔案款人民币25万元整。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游某某与被执行人陆某某已达成分期还款协议,故本案暂缓执行。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7062号民事调解书,除已执行到位人民币250,000元外,余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金 慧审判员  金联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闻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