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沿滩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自贡市世超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牟六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六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沿滩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自贡市世超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法定代表人陈世超,董事长。被执行人牟六财,男,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申请执行人自贡市世超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牟六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沿滩民二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自贡市世超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牟六财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5年3月19日,再次向被执行人牟六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其义务即1.向自贡市世超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塔机租赁费98000元;2.向自贡市世超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从2014年8月2日起至借款完清之日止的利息;3.负担本案受理费1125元,申请执行费1387元。经查明被执行人牟六财现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自贡市世超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牟六财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沿滩执字第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泽兵审 判 员 曾 梅代理审判员 刘原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