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怀行执申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怀远县卫生局执行案裁定书(13)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远县卫生局,韩希素诊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怀行执申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卫生局。法定代表人:宋长志,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韩希素诊所。负责人:韩希素,农民。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卫生局与被执行人韩希素诊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0)怀行执申字第34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希素诊所业主韩希素的银行存款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