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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一初字第02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高军与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军,陈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2045号原告高军。被告陈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军与被告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军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