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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四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玲,刘禹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民初字第47号原告王艳玲,女,1977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东市四站镇2委1组。被告刘禹岩,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东市四站镇2委1组。本院认为,原、被告现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宝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